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構成特征是:
( 一 ) 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財會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專指公司、企業的財會憑證,并不是《會計法》所包括的財會憑證范圍。本罪的對象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 二 ) 客觀方面
該罪客觀上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
其一,違法要件。行為人構成本罪以違反有關財會管理法律、法規為前提。
其二,行為要件。本罪的客觀行為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隱匿財會憑證的行為。
其三,情節要件。本罪屬于情節犯,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構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較輕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 三 )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司、企業內部的會計人員,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他工作人員一般不屬于本罪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體。單位作為本罪主體,原則上應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 ( 《會計法》第 2 條、第 44 條 ) 。然而,根據《刑法修正案》第 1 條的規定,本罪單位主體僅指公司、企業,并不包括其他單位,因為《刑法修正案》已將本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三節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這種規定顯然沒有包括其他單位在內,這并不與《會計法》的內容相矛盾。
( 四 )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隱匿或者銷毀。行為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財會憑證一般具有某種目的,如逃避監督檢查、清算等。過失不構成本罪。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如果情節不嚴重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本罪與妨害清算罪的界限。本罪與妨害清算罪同屬于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列為刑法第162條之一,表明兩罪皆屬于故意犯罪,而且在侵害客體上具有一致性。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表現為在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為。二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后者的主缽為特殊主體,即只有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才能成為該罪的主體。乏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財務會計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后者的對象是公司、企業的財產。
依照刑法第162條之一第1款規定,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本條第2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L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