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行政處罰是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城市規劃及其法律規范和規劃許可,尚未構成犯罪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特點是:一是行為目的的懲戒性,即對不履行法定義務實行制裁,不使重犯;二是行為違法的確定性,即違法行為是確定的,實際的;三是行為的外部特征,即指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不是內部管理行為。
①處罰法定原則(處罰依據、主體、職權、程序都必須是法定的);
②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③公開公正原則(公正就是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同性質、同情節的處罰要一視同仁;公開就是處罰的過程、依據、程序、結果都要公開);
④違法行為與處罰相適應原則,
⑤處罰救濟原則(行政機關應告知受罰者如不服可提出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⑥受處罰不免除民事責任原則。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體實施時還要根據違法建設的性質、影響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處罰措施。對于進行違法建設活動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依法要求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城市規劃行政處罰程序是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進行的,分為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告知與申辯、作出處罰決定和處罰決定書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