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裁決是行政司法的重要內容,是指土地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1、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裁決
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流、灘涂、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并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第五條: 土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具體工作。
2、 測繪成果不合格的載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48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