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銀行與藍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民事起訴狀
原告:某某銀行,住所:
負責人:某某,任行長。
被告一:藍某某,男,
被告二:尤某某,
被告三:蘭某某,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藍某某、尤某某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90861.97元并支付利息、罰息(截止到2016年10月23日的利息、罰息共計7567.07元,2016年10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罰息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債清之日止)。
2、請求判令被告藍某某、尤某某承擔原告實現債權費用人民幣3000元。
3、請求判令被告蘭某某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4、請求判令被告藍某某、尤某某、蘭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5年7月10日,原告與被告藍某某、尤某某簽訂了一份《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編號:33014044215074324509),約定借款額度為200000元,額度存續期最長為三年,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合同還約定其他內容。
同日,原告與被告蘭某某簽訂了《小額貸款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33014044615073193598),被告蘭某某為被告藍某某、尤某某的借款本息、實現債權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同日,原告與被告藍某某、尤某某根據《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簽訂了《小額貸款額度借款支用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據,根據支用單和借據約定:本次貸款金額為20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0日;貸款用途為資金周轉;貸款年利率10.185%,罰息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30%,即13.2405%;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還本;每月10號為指定還款日。
簽訂合同后,原告依約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告支付200000元,履行了付款義務,但至2016年7月10日還款日,被告藍某某、尤某某只歸還了本金43.03元,截止到2016年10月23日,被告拖欠本金總計190861.97元,利息、罰息7567.07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藍某某、尤某某未按時還款已經構成違約,原告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被告藍某某、尤某某立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根據《小額貸款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約定,被告蘭某某應當對被告藍某某、尤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為保護原告資金安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之訴訟請求。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某某銀行
負責人: 某某
2016年10月24日
證據目錄
序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備注 |
1 | 原告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負責人身份證明、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 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 復印件 |
2 | 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 | 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 復印件 |
3 | 《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借款支用單、放款單、借據《小額貸款最高額保證合同》 | 被告藍某某、尤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支付、還款時間等起訴狀陳述的事實 | 復印件 |
4 | 《小額貸款最高額保證合同》 | 被告蘭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 | 復印件 |
5 | 網上清單、貸款結清試算 | 被告違約及拖欠貸款本息的事實 | 復印件 |
6 | 債務催收及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 確認債務催收、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 | 復印件 |
7 | 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 | 原告支付律師費的事實 | 復印件 |
提交人:某某銀行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