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義務幫工。
近日,攸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楊某是貨車司機,其時常駕駛貨車在攸州物流園為貨運店拉貨,并根據運輸目的地的距離計付運費,且工作內容包含了裝卸貨。曾某在攸州工業園經營了一家貨運店從事物流中轉。某日下午,曾某通過電話聯系楊某到其貨運店運送木門,因木門較大件,曾某遂幫楊某一起將木門抬上車。
在搬運過程中,楊某不慎從車上摔到地下受傷,導致腰部受傷。后經司法鑒定,楊某傷情構成九級傷殘。楊某認為其在運貨時幫店家曾某裝卸貨物系義務幫工,故訴至法院要求曾某賠償損失。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義務幫工?根據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所謂義務幫工,是指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的生產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沒有義務的幫工人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或服務的行為。
義務幫工一般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有:
(1)具有無償性,即幫工人不向被幫工人要求給付任何勞動報酬;
(2)具有臨時性,這種幫工關系具有互助、臨時、一次性等特點,并不是一種長期反復的行為;
(3)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行為沒有表示拒絕,是幫工人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
(4)義務幫工是單務合同。
攸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在物流園從事貨運的貨車司機其工作內容除了運送貨物外亦包含了裝卸貨物,且按照慣例,貨運站老板支付運費給貨車司機后亦均未另行支付裝車費,因此曾某與楊某之間實際上存在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并不存在義務幫工,楊某應對自身的損失承擔責任。
同時,曾某作為本次運貨業務的托運人,其在楊某一人裝卸大件貨物時,未向楊某提供必要幫助及符合安全保障的工作環境,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認定曾某承擔本案楊某損失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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